财富中心保安拘禁殴打嫌疑人被判刑

  财富中心保安拘禁殴打嫌疑人被判刑。因怀疑他人盗窃财物,财富中心保安将嫌疑人拘禁在保安室,并殴打其认罪。近日,许佳等8 人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 至10个月不等。

  2010年11月26日20时许,因怀疑胡某、惠某在该公司管理的御金台公寓内盗窃财物,保安部副经理许佳等人布置保安员将胡某、惠某带至保卫部办公室内,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当日午夜,许佳等8 人至现场处理此事的过程中,许佳授意众人将胡、惠二人分开讯问并实施殴打,致惠某轻微伤,胡某“胸部损伤致左侧第8 、9 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许佳等人在逼迫二人写下关于盗窃经过的“认罪书”之后,仍继续限制二人的人身自由,至次日13时许胡、惠二人被民警解救。

  据悉,本案中的8 名被告人均系北京财富中心保安部员工。其中,许佳系保安部副经理,董燕山、董立刚系主管,于波、石新卫、马艳伟、李刚系带班主任,庞振系保安员。事情发生后,许佳等8 人共同赔偿胡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 万元,赔偿惠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

  据被害人胡某讲,其与惠某的老乡赵某是维护工程电力的,白天他带其二人到工体附近一个工地干活,晚上回财富中心睡觉。

  赵某称,11月26日晚9 点,其接到胡某的电话称他和惠某被保安怀疑偷东西,现在被扣了,并且向他们要钱。第二天,赵某没有筹够钱,所以就报警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许佳、董立刚等8 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因被害人在被拘禁过程中遭受殴打,故对8 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许佳在众被告人中职务最高,有能力控制、支配其他职员的行为,遇事却不能正确处理,反而指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自身也积极参与,较之其他被告人应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其他被告人均积极参与非法拘禁和殴打行为,系共同的实行犯,彼此作用相当。被告人许佳、董立刚、董燕山、于波、石新卫、马艳伟、庞振均系接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当庭均自愿认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许佳、李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9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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