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规清理工作10年未曾间断

  十年前,为迎接入世,对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政策措施,中国曾进行了史上最大规模、最全面、最彻底的一次清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0年来,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从未间断。持续的法规清理,不仅保证了国内立法符合WTO规则,而且确立了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三项重要原则:法制统一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

  提前清理奠定顺利入世基础

  “如果我们不提前进行法律法规的清理,就不会顺利地在2001年12月11日入世,享受完全的WTO权利。” 原商务部条法司司长、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张玉卿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

  曾长期参与中国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张玉卿回忆:在历次中国加入WTO工作组会议上,一些WTO成员反复提到当时中国不符合WTO基本规则的一些做法,如中国限制外贸经营权、进口机电产品要进行内部审批、配额许可证发放不公开透明等。

  “当时我们很清楚,对那些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中国要加入WTO,就必须先解决这些问题,以体现我们对WTO规则和国际法的尊重以及我们履行义务的诚意。”张玉卿说。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1999年12月1日,在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谈判取得成功15天后,当时的外经贸部(商务部前身)就成立了法律法规清理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也专门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立、改、废计划。

  2000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出台《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安排》,列出时间表,明确哪些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哪些应加快修改。

  一个月后,国务院法制办又印发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需要清理部门规章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由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中央14个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动起来,开展与外贸、外商投资有关的部门规章的清理工作。财政部、发改委、农业部等都纷纷成立了清理小组。

  入世前两个月,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部署开展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

  入世之前进行如此大规模法律法规规章清理,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绝无仅有的。

  张玉卿回忆道:“当时,WTO秘书处法律司专门负责'中国加入WTO工作组'的官员哥特勒,专程到中国约见我,了解中国法律法规的清理情况。他提出,中国的某些法律制度和WTO规则不相符,中国政府完全可以向WTO提出给予两年过渡期的请求,也就是在入世两年后再使中国的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相符,不一定非要在入世前都清理,这样会使中国清理法律法规的时间宽松一些。”

  对哥特勒提出的好心建议,我们没有采纳。“我们担心,如果我们不进行及时清理,有可能会使中国在过渡期内不能取得完全的WTO成员地位,不能完全享受WTO成员的权利。”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比承诺的时间提前了六个月。事实证明,清理工作的及时全面,为中国早日加入WTO增加了筹码。

  数据显示:从2000年7月截至2002年12月底,为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有关法律14件;国务院废止行政法规12件,制定、修改有关有关行政法规38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1000多件;废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3370件、修改1126件;决定停止执行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和较大的市政府及其部门其他政策措施约18.8万件。此外,停止执行有关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文件34份。

  司法解释一并纳入清理

  毫无疑问,那是一次专业性强、针对性强、又有时间要求的清理。中国各级政府上上下下为此投入了大量的精力。

  全程参与清理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徐志群副司长回忆说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那次清理真是非常重视,大家玩命地干,没有节假日。所有问题都是一个一个地研究后打报告请示,仅行政法规清理留下的档案资料摞起来都有2米高。”

  从适应WTO规则的角度看,徐志群透露,当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国务院部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创制的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方面的规定,有的侵犯了中央专属立法权,影响了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二是有些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符。三是立法听证会等能让公众参与立法活动的程序性规定不完善,立法的过程不透明。同时存在较多的内部规定和行政措施,不及时公布,社会公众则难以知晓。

  例如:当时的外汇使用,采取的是计划和内部审批的制度,进出口也是通过计划、配额和许可证进行管理,而且有权从事外贸业务的也就是那些数量有限的几十家外贸总公司以及它们控制的各省分公司,这与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WTO规则严重不符。

  那时,政府部门还习惯于靠红头文件、内部文件、领导人讲话管理各种事务。老百姓总结说,法律法规不如红头文件管用,红头文件不如内部规定管用,内部规定不如领导批示管用。什么透明、公开,根本就谈不上……

  面对艰巨的清理,迫在眉睫的时限,尽管有时让人感到“像个无底洞没完没了”,但前行的步子一刻也没停下过。

  “清理工作中,最难的,还是标准的确定。哪些该废,哪些该改?哪些需要在中国入世时与WTO规则立即实现一致, 哪些可以有过渡期?等等问题,我们一个一个地解决。”徐志群说。

  2000年4月下发的规章清理通知,附上了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有关《WTO规则与我国法制建设》的讲话,其中不仅明确提出我国需要按照WTO规则,按照我国的承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而且要统筹规划,要区别轻重缓急,有重点有步骤地修改完善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为地方清理确定了三项原则和20条标准:法制统一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20条具体标准主要是针对那些明显与WTO规则和我国所作承诺不符的规定,其中大部分标准是非歧视原则的具体化。

  为兑现承诺,我国对有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的1200件司法解释或答复进行了清理,分6批公布废止了120多件,适时地新制定10多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780多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140件。

  个别清理一直没有间断

  入世前完成大规模清理之后,10年来,我国与WTO规则接轨的修法工作一直持续,个别清理始终在进行中。如相继废止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修改了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

  在2007年我国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中,各部门、各地区将与WTO规则相一致作为一条重要的清理原则。因相关法律调整,那次清理又废止了不符WTO规则的《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两个行政法规。

  徐志群指出,得益于加入WTO的推动,目前我国对各位阶立法采取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划清立法权限。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能由中央规定的事项,地方不得作出规定。如外汇、进出口关税、海关估价、贸易救济措施等。

  ——增加了透明度。按照WTO规则要求,我们公开发布了所有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开门立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断深化。

  ——建立申诉机制。所有企业、个人都可以就不符合WTO规则的贸易制度,提请有关政府部门注意。有关部门要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WTO所要求的司法终局制度得以确立。现在,外贸管理、外资、质检、海关、外汇以及商标、专利等部门的行政决定都要受到司法监督。

  ——强化备案制度。在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三天,即2001年12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这一条例旨在通过备案审查的事后监督,对与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纠正。

  10年来,在世贸组织规则的推动下,法制统一原则、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这些原则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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