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无证采伐红椎木获刑

  大新县的两个木材老板赵某和方某万万没有想到,砍伐自己经购买的一片红椎木不仅触犯了法律被判了刑,还被处罚金。2月20日,被天等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3000元。

  2011年8月24日,大新县人赵某和方某来到天等县福新乡救汉村弄麦屯,以25000元的价格向当地村民购买了 “坝啦”(地名)山岭中的林木。2011年8月27日开始,赵某、方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人开着各自农用小四轮车,带着油锯到“坝啦”砍伐林木。2011年9月29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勘查,被砍伐的林木面积0.4公顷,砍伐86棵红椎木,现场尚遗留2.644立方米原木。经天等县林业局工程技术人员实地测算,赵某、方某砍伐的红椎木折活立木蓄积量为28.0969立方米。

  我国实施严格的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数量较多的林木时,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提出申请,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私自采伐林木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以上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方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滥伐“坝啦”林地内的红椎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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